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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贾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年林刑初字第0011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曾用名:任某,男,1994年5月2日出生,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人,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林西县。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辩护人吴东,内蒙古林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广臣、侯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吴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在林西镇常胜村四组侯某住宅处,谎称借用侯某家驴车拉麦秸垫村子南面信号塔下的屋子,将侯某家毛驴骗走价值人民币6000元。2015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邀魏某一起驾驶其租赁的白色马自达轿车至林西县大营子乡大营子村六组,谎称其在公安局上班需购买两头毛驴供单位送礼,骗取村民周某家毛驴一头、张某家毛驴一头,价值人民币6300元、5800元。综上,犯罪嫌疑人贾某诈骗三头毛驴金额合计人民币181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视听资料、辩认笔录、鉴定意见,宣读了被害人侯某、周某、张某的陈述、证人魏某、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贾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辩解。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来到林西镇常胜村四组侯某住宅处,谎称借用侯某家驴车拉麦秸垫村子南面信号塔下的屋子,侯某信以为真后将驴车借给了贾某。后被告人贾某将驴车扔在该村西侧路边,将毛驴卖掉,获赃款人民币4000元,被贾某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侯某被骗毛驴价值人民币6000元。2015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邀魏某一起驾驶其租赁的白色马自达轿车至林西县大营子乡大营子村六组,谎称其在公安局上班需购买两头毛驴供单位送礼,骗取村民周某、张某信任后,周某将自家一头毛驴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贾某,张某将自家一头毛驴以6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贾某。谈妥价钱后,被告人贾某以7000元的价格将两头毛驴出售给了牲畜贩子高某,贾某收下买驴款后,驾车将周某、张某二人拉到林西镇头道街西侧的赛罕塔拉茶楼吃饭,趁周某、张某二人不备,被告人贾某逃走。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被诈骗毛驴价值人民币6300元,张某被诈骗毛驴价值人民币5800元。综上,被告人贾某诈骗三头毛驴金额合计人民币181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林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贾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受害人侯某、周某、张某向林西县公安局报案,林西县公安局受案后,并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展开调查。经调查,贾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5年8月20日21时,刑警大队民警在林西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处理完贾某打架一事时,将贾某传唤至林西县公安局。(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周某陈述证实,2015年8月6日下午3点多,他正在耕地里浇地呢,这时他接到了他妻子张某花打来的电话,说有一个人打听村里是否有人卖毛驴,他说让买毛驴的人到地里找他谈。不一会儿,一个穿红半袖的男子就来找他了,对他说要买两头毛驴送礼用,问他们村里有卖毛驴的吗,让他帮他联系一下。他家有三头毛驴,就有意要卖一头,当时他家的那头驴正好在山上吃草呢,这个男的看了这头驴也相中,想买了,讨价还价后,他同意以6000元的价格将驴卖给这个男子。正好村里的张某也在浇地呢,张某说也卖一头毛驴,但是毛驴在家呢,于是这名男子就开着车拉着张某回村里去看毛驴了,当时他看车上还有一个人,好像是穿个蓝格上衣的男子。后他听说张某是以6200元的价格将毛驴卖给那名男子了。然后那名男子就打电话联系车。下午五点左右,一辆白色带高栏的农用车就开来了,到了之后他们就一起把两头毛驴装到了白色农用车上。装完之后,穿红半袖的男子说要请他和张某去村里饭店吃饭,吃饭时再给钱,他和张某也没有多想,就上了红衣男子开来的白色小车上,这回开车的是穿蓝格上衣的人,红衣男子坐副驾驶,他和张某坐车的后排座。在车上,红衣男子说不能在大营子吃饭了,得回趟林西街里,说是把那个穿蓝格上衣的人送回去,买毛驴的钱也没拿够,正好也回去拿钱,回林西街里再吃饭。他和张某还是没有反对,车就往林西镇开来了。快到林西镇的时候,车是在林西镇北面的那个水泥路拐进来的,到了一片平房处,那个开车的穿蓝格上衣的人下车了,由那个红衣男子继续开车,车开到了中蒙医院西面约100多米远的地方,下车之后将他们领去了一个好像叫“中蒙茶楼”的饭店。去饭店的时候就他们三人,在饭店的二楼包间里,红衣男子点了两个菜,要了盒烟和一瓶白酒,他向红衣男子要钱,红衣男子说一会单位会计送钱过来,这驴是单位送礼用的。菜上桌了,他们谁也没有吃,这名红衣男子就来回的楼上楼下蹓跶打电话,他怕红衣男子跑了,他就一直跟着。后来,这名男子又下楼了,他没跟住,就找不到了。等了一会儿,这名男子也没有回去,这时他们意识到自己应该是上当了,于是他就和张某来公安局报案了。他被骗的毛驴是一头黑黄色七岁口的草驴。穿红色半袖的男子三十岁左右,偏胖,身高在一米七以上,短发,皮肤偏红,开个白色小车,没挂车牌。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6日下午四点多钟,他当时在村子东边的耕地的地头待着呢,一起待着的有他们村长周某、他老伴儿张某芝、陈某他媳妇几个。当时周某接了一个电话,周某接完电话问他卖毛驴吧,说有收毛驴的,他说要是有收的就卖一个。过了一会去地里一名穿红衣服的男子,这个穿红衣服的男子就问他毛驴多少钱卖,他说得六、七千块钱,这个穿红衣服的男子说得去看看毛驴,他就跟着这个穿红衣服的男子去了路边停着的车上,车上有一名20多岁的人开车,拉着他和红衣服的男子去他家看的毛驴,他跟这个穿红衣服的男子说最低也得6500元钱,看完毛驴后,红衣男子又把他送到地里,这个穿红衣服的男子就走了。过了一会这个穿红衣服的男子又去地里跟他讲价,他说他的毛驴最少也得6200元钱卖,这个穿红衣服的男子说行,说等一会就来车拉了。后他就回家了。他正在家待着时,周某跟这个穿红衣服的男子坐着小车去他家的,后面还跟着一辆白色农用车,到他家后他把毛驴牵出来装车上了,他就问周某给钱了吗,周某说没有呢。等装完毛驴,穿红衣服的男子就说找个饭店吃点饭,开小车的那个司机说得回林西有事呢,穿红衣服的男子就跟他们说先把那个司机送到街里再吃饭,那个司机开着小车拉着穿红衣服的男子和周某他俩往林西街里走,快到街里的时候,在环城路边有条通往街里的水泥路,这个司机从这条水泥路往街里走的,刚进街的时候这个司机停下车就下车走了,穿红衣服的男子就开车拉着周某他俩往街里走,说在街里吃点饭,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就拉着周某他俩去的中蒙医院西侧的一个蒙汉茶楼的饭店,饭店具体名字记不清了。到了饭店后穿红衣服的男子说找个单间,他们三人就去了饭店的二楼,在饭店时穿红衣服的男子点了两个菜和一瓶酒,这个穿红衣服的男子就楼上楼下的来回走着打电话,周某他俩就跟着这个穿红衣服的男子,后来上了菜后穿红衣服的男子也是总在打电话,还说一会还来几个人吃饭呢,告诉周某他俩先喝着酒,周某说喝啥酒,先把毛驴钱给了吧,这个穿红衣服的男子说等一会,会计去拿钱了。后来这个穿红衣服的男子打着电话就往楼下走,周某他俩也跟着下楼,因为他俩岁数大,下楼下的慢,就没跟上这个穿红衣服的男子,等他俩到饭店一楼,就没见到这个穿红衣服的男子,到饭店外看着车也没了,他俩知道是被人骗了,后来他俩就来报警了。他被骗的毛驴是一头黑色三岁口的母驴。穿红衣服的男子三十岁左右,短发,体型偏胖,身高一米七左右,有一只手臂上烫着烟花,本地口音。3、被害人侯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31日晚上8点多,一个陌生男子到他家要借驴车,说屋子里面返潮去拉麦秸垫村子南面信号塔下面的屋子,他就将车和毛驴借给这名男子了。后来这名男子没有回来,他就去村子南面那个麦地里找那名男子,麦地里根本没有人,他就满村子找也没找到。第二天早晨,常胜村九组孙某对他说,在他们村的路边西大地粪坑边有一个车,问是不是他的,他到那一看,发现他的车在那扔着,驴不见了。他在现场看见有驴蹄子印,还看见一个农用车的车辙,还是后轱辘双胎的那种,他估计是给装车走了。借他毛驴的这名男子四方脸,短发,1米75左右,脖子上带着一条金项链,上身穿黑色上衣,裤子也是黑的。他家的毛驴是纯黑色草驴,中等身材,大致有八、九岁,驴嘴稍微有点白。(三)证人证言(1)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初的时候,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有天下午他在家接到了贾某的电话,贾某让他帮着去大营子办点事儿,没说办什么事。贾某是开着一辆白色的马自达3去接的他,接上他之后,贾某说在大营子乡住的大爷要卖一头毛驴,让他帮着去大营子,他同意后,贾某就开车拉他去了林西县大营子乡。贾某开车穿过大营子街里一直往东走,走了很远,贾某说走过了,又将车挑头返回了大营子教堂东面的那个村子。贾某先去了一个院子里,不一会儿贾某跟一个老太太在院里出来了,那个老太太帮着贾某找到了在浇地的一个老头儿,后来贾某跟另一个老头儿在地里出来了,说要去老头家里看毛驴,这家在浇地那块儿的西面,他和贾某及那个老头三人开车去的,看完这头毛驴之后,贾某又把那个老头送回浇地的那块。然后贾某就给一个牲畜贩子打电话,那个牲畜贩子说在林西镇十字西面的彩票站呢,然后贾某就又开车拉他回到了林西镇,去接上了那个牲畜贩子,他们三人又返回了那个村子。贾某领着那个牲畜贩子又看那两头毛驴去了,车停在村子旁的公路边,他一直在车上等。后来贾某让他把牲畜贩子送回林西镇,去开农用车,看来卖毛驴一事应该是谈成了。他就开贾某的车将那个牲畜贩子送回了林西镇学府小区。他开车在大营子走的时候车就没有油了,贾某告诉那个牲畜贩子给他100元钱加油,将牲畜贩子送回家,他也拿到100元钱之后,他就去林西镇南出口加油站加油,去的时候恰好赶上工作人员交接班,他等了二、三十分钟才加好了油。这期间贾某一直打电话催他快点儿回去。当他再返回那个村的时候,恰好看见贾某等人将路边的那头毛驴刚装上农用车,农用车又准备去村里装第二毛头驴,他就开车拉上贾某和两个老头儿去了村里。装第二头毛驴的时候好几个人呢,他在车里也没有下去,那些人在一个粪堆上把毛驴装了车,然后他看见农用车上一个戴着口罩的女的给了贾某一沓钱,那女的应该是牲畜贩子的媳妇,贾某拿到钱后就装进自己裤兜了,边装钱边往他这边来,贾某让他跟农用车走,因牲畜贩子说不回林西镇,他就没有坐那辆农用车。他开车,贾某坐副驾驶,两个老头儿坐后排,他们就开车往大营子街里走。开车走到大营子街里时,他接到他奶奶的电话让他回家,贾某说把他先送回林西镇,然后再返回大营子吃饭去。他开车到盛泽欣苑那边的水泥路上就下车了,贾某继续开车,去哪了他就不知道了,他下车时是晚上的6点半左右。他当天穿的是深蓝色半袖,灰色竖条纹裤子。贾某开的是白色马自达轿车,车牌尾号是388。贾某当时接他的时候还挂着牌子呢,后来他送牲畜贩子回林西时,贾某说他不知道哪里测速,让他把车牌卸下来,他就照做了。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5日下午,他接到了手机号1367480****打来的电话,电话是一男子打来的,电话中这男子问他是收牲口的,他说是,对方又说想卖毛驴,现在毛驴什么价格,他说现在统部牲口市场的价不好,再说也得看看毛驴才能定价。因为他当时不在林西,所以也没再详谈。第二天下午,他再次接到了这名男子的电话,电话中说这男子说有人要卖两头毛驴,让他去大营子乡看看,他觉得这事儿还没有谈成,不能直接开车去。后来对方就说回林西镇接上他去看毛驴。当时他在林西镇十字西面那个彩票站呢,对方又给他打了好几个电话问他位置,后来打电话的这名男子在彩票站接上了他,对方是开着一辆白色的马自达3型,没挂牌照的轿车,轿车上有两个人,给他打电话的那个是个20多岁,穿个红半袖的男子,开着车,副驾驶也坐着一个年轻人,副驾驶这个人没怎么跟他说话。给他打电话的这个男子没有跟他说姓名,就跟他说在大营子住的大爷和二大爷每人都要卖一头毛驴,要他先去看看毛驴。他坐上车就去了大营子。到了大营子后,分别看过了两头毛驴,红半袖男子就问他这两个毛驴多少钱能收,就跟他谈价格,后他以7000元的价格收的这两头毛驴,也就是每头3500元。红半袖男子当时也同意他出的价格了。他要回林西镇开农用车来拉驴,红半袖男子就告诉另外那个男子开车把他送回林西镇,而红半袖男子留在了那里。开车送他回来的那个年轻男子将他送回了林西镇学府小区,走时说车没有油了,还跟他借了100元钱加油,他给了这男子100元钱。他开上农用车和他对象李某就直接又回到了大营子乡东面的那个村子。再次见到红半袖男子之后,红衣男子就招呼着那两个老头儿把毛驴装车,先装的是东面那家的一头毛驴,后装的西面那家的那头毛驴。将两头毛驴都装了车之后,他对象李某将6900元钱给了红衣男子,因为之前另一名男子在他手里借走100元,红半袖男子就将钱收好了,他记得红衣男子还说要请两个老头吃饭呢,他看那两个老头儿跟着红半袖男子上了马自达轿车。给完钱之后,他和他对象就开车走了。当天晚上,他开车回官地镇了,第二天一早,他就拉着毛驴去了统部牲畜市场,他将两头毛驴以7600元的价格卖给了林东的一个牲口贩子。他的农用车是时风牌微型农用车,双排座,银灰色车体,车厢上有高栏。穿红半袖男子大概20多岁,身高在一米七以上,稍胖。马自达轿车没挂车牌。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高某的妻子。2015年8月初,具体哪天记不清了。下午四、五点钟了,她当时没上班在家里休息呢,高某回家去开农用车说是去大营子收毛驴,她考虑到拉完毛驴,天可能会比较晚了,高某自己开车她不放心,所以她就跟着一起去了。高某开着她家农用车,去了大营子乡教堂东面的那个村子,在村里她见到了一辆白色的没挂牌照的轿车,见他们去了有两个年轻人就在车上下来了。因为之前高某自己去过一趟那个村子了,收毛驴的事情之前就讲好了,所以他们这次到了之后,其中一个穿红半袖的男子就张罗着将两头毛驴装车,两头毛驴是两个老头儿家的,也有几个村民帮着装车了。在将两头毛驴都装上车之后,在一个老头的家门口,高某让她点出6900元钱来,她将钱点好之后,就把钱给了那个红半袖男子,她见红半袖男子将钱装在自己的裤兜里了。后来她就听说红半袖男子要和那两个老头去饭店吃饭,谁请谁她也没仔细听,她和高某当天晚上拉着毛驴回官地镇老家了。第二天早上,高某去统部把毛驴卖了,两头毛驴卖了7600元。她家的农用车是时风牌微型农用车,双排座,银灰色车体,车厢上有高栏。穿红半袖男子大概20多岁,身高在一米七以上,稍胖。4、证人李某杰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末的那段时间,具体日期她记不清了。有天下午贾某去她们店,她给贾某做足疗时,贾某问她哪有收牲畜的,因为她姐夫高某就是牲畜贩子,所以她当时就把高某的电话号码给贾某了。5、证人张某花的证言证实,周某是她老伴,她家饲养了三头毛驴。2015年8月6日下午5时许,一名男子到了她家说是要买驴,她和周某相信了那名男子的话,结果那名男子把她家的一头毛驴以买驴的方式骗走了,也没有给钱,张某家也被那名男子骗走了一头毛驴。那名男子圆盘脸,理了一个很特殊的头型,不是左胳膊就是右胳膊有烟花,穿了一件红半袖,大约20多岁。6、证人王某生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6日下午大约5点多钟,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张某在自家门口卖毛驴,他一想老邻旧居的住着,他就去帮忙,有一名男子买毛驴的时候,那名男子自己说是公安局的,买毛驴送礼。他在跟前帮着装车,装好车后,那名男子没有给买毛驴的钱,他回家休息了。第二天早上,张某找到他,问他记昨天买毛驴的车牌号的时候,他知道张某被骗了。那名男子穿了一件红半袖,剪了一个挺牛的头型,他说不上什么头型,体态微胖。7、证人刘某春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6日下午五、六点钟,他在山上浇完地回家的时候,看见一个穿红半袖的年轻男子跟张某、周某他们一起说话呢,他听红半袖男子说是买毛驴的,并且都已经讲好了买毛驴的价格了,就等车来装呢。不一会儿,一辆灰色的双排座小微型农用车就来了,开始装的是周某家在路边的那头毛驴,见毛驴不好装车,他还帮着赶毛驴了呢。装上这头毛驴之后,农用车和红半袖男子、周某、张某等人就回村里去装张某家的毛驴了,他没跟着去。红半袖男子年龄也就在20多岁,1.70米左右,稍胖,短头发,上衣穿红色半袖,下身穿黑裤子。农用车是一辆灰色的双排座小微型农用车,车牌号他记不清了。农用车上是一男一女,男的开车,男的挺瘦挺黑的,女的坐副驾驶,她还戴着口罩。没看见红半袖男子给张某、周某钱。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6日那天晚上快七点钟了,一个穿着红半袖、黑裤子的年轻人领着两个农村老头去了她开的饭店,因为就三个人,她让三人坐在大厅吃,但那个年轻人非要去二楼雅间里吃饭,说单位一会还来人呢。所以她对这件事还有印象。当时在二楼最里面大雅间里,点了三个菜,一瓶酒,两盒玉溪烟。还没上菜呢,这名年轻的男子下楼就要结账,她就说,没上菜呢,就给200元,多退少补。这个男子结完帐之后,她就去厨房忙活了,这名男子去哪里了,她就不知道了。后来上菜了,她发现雅间没人了,点的东西还放在桌上没动,等菜都上齐了还是没人回来。她问一楼吃饭的三个人,说那个年轻的先跑了,后面两个老头说毛驴让那个年轻人骗走了,两个老头报警后也走了。9、证人韩某杰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3日开始,贾某就开始租他的这辆马自达3星驰轿车,一直租到现在。贾某租车时,用的是刘某峰的驾驶证,贾某给他留的身份证复印件。后贾某的女朋友徐某去找他,说贾某跑了。他一听贾某跑了,就赶紧看了一下这辆车的GPS轨迹,GPS显示他的车在林西镇“龙飞酒城”那边停着,他又托人打听,得知贾某的女朋友徐某开着这辆车,他去“龙飞酒城”那边跟徐某把车要回来了。贾某经常在林西,他看车的轨迹发现贾某是常在林西的。10、证人刘某祥的证言证实,一开始他不知道侯某家毛驴被骗走了,等晚上十点多,侯某来他家说毛驴被人骗走了,让他给侯某的儿子打电话,他打了个电话,又帮侯某找到夜间12点多,也没找到。他后来问侯某,侯井说有个人要借毛驴车往信号塔里拉点麦秸秆,后来就借给那个人了,结果毛驴被骗走了。1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初的一天早上,他赶毛驴车去林西街里卖蒜,路过侯某家的时候,侯某就追他,他也不知道有啥事就没搭理。等到他卖蒜回来的时候,他又路过侯某家,看见侯某在门口,他就问早晨追他干嘛,侯某说自家的毛驴和毛驴车被人骗走了。他问咋回事,侯某说昨天下午有一个人借毛驴车说要拉点麦秸秆,具体啥样的人他也没问,说借走了就没还回来。等他走到刘志家大门口的时候,他突然想起来在东风营子西头粪坑那有个车,他就告诉侯某。第二天他又碰到侯某,侯某说车找到了,但是毛驴没了,后来就不知道怎么回事了。(四)书证1、车辆租赁合同一份及行车轨迹证实,自2015年8月21日至案发,贾某从韩某杰处租赁马自达3星驰轿车的事实,以及马自达轿车2015年7月31日、8月6日在林西行车轨迹情况。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贾某的身份。(五)辨认笔录1、周某辨认证实,林西县公安局侦查员李振飞、高天波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周某组织辨认,经周某辨认,5号男子就是骗走其毛驴的人,5号照片系被告人贾某。2、张某辨认证实,林西县公安局侦查员李振飞、高天波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张某组织辨认,经张某辨认,7号男子就是骗走其毛驴的人,7号照片系被告人贾某。3、侯某辨认笔录证实,林西县公安局侦查员李振飞、高天波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侯某组织辨认,经侯某辨认,9号男子就是骗走其毛驴的人,9号照片系被告人贾某。4、高某辨认笔录证实,林西县公安局侦查员李振飞、高天波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高某组织辨认,经高某辨认,10号男子就是卖给其毛驴的人,10号照片系被告人贾某。(六)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林价鉴字(2015)第42、43号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侯某被骗毛驴价值人民币6000元整;周某被骗毛驴价值人民币6300元;张某被诈骗毛驴价值人民币5800元。(七)视听资料——2015年8月6日,林西县公安局侦查员李振飞、高天波在锡盟羔火锅店用U盘拷贝门口处监控录像一份证实,2015年8月6日18时55分30秒,被告人贾某带着周某、张某二人去饭店吃饭,19时31分35秒,贾某从饭店慌忙逃跑的经过。(八)被告人贾某供述证实,2015年7月31日20时许,他来到林西镇常胜村四组一住宅处,谎称借用该家驴车拉麦秸垫村子南面信号塔下的屋子,这家的人信以为真后,就将驴车借给了他。他将驴车骗走后,他将驴车扔在该村西侧路边,将毛驴用车拉走掉,获赃款4000元,被他花了。215年8月6日16时许,他让他朋友魏某一起驾驶其他租赁的白色马自达轿车,林西县大营子乡大营子村,谎称他在公安局上班需购买两头毛驴供单位送礼,骗取该村民两老头的两头毛驴,谈好价格后,他给牲畜贩子打的电话,这个牲畜贩子的电话是他通过李某杰得知的,当时这个牲畜贩子说在一个彩票站呢,他开车和魏某去接的,到大营子之后,牲畜贩子和他谈的价格,两头毛驴是7000元,然后他让魏某开车将牲畜贩子送回林西镇,因车没油,他让牲畜贩子给魏某100元钱加油。后来牲畜贩子及其妻子开着农用车到大营子装毛驴,牲畜贩子的妻子给了他6900元钱,钱让他装起来了,没有给那两老头。之后他开车说要请两老头吃饭,魏某到林西镇后就下车回家了,他将两老头拉到林西镇中蒙医院西侧的一个饭店,要上菜之后,他就找机会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在庭审中,被告人贾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洪芹审 判 员  张福禄人民陪审员  张子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