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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刑重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戚广奎抢劫罪,戚广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广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峄刑重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广奎(别名戚敬福,曾用名老孔),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枣庄滕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6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峄检公二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广奎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峄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戚广奎提出上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言安、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广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抢劫罪2005年4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戚广奎同王某甲(已判刑)等人商议后,以购买工艺品为由,被告人戚广奎将唐某、王建国骗至原滕州市荆河街道曹庄街“长丰”旅社208房间,后王某甲等人冒充派出所民警至该房间内,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从唐某、王建国身上搜取现金1400余元、手机2部、工艺品2套,价值共计2800元,后将唐某、王建国反锁屋内,携带上述物品逃跑。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戚广奎辩解,被害人唐某陈述,证人王某甲、高某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证据。二、诈骗罪2013年4月,被告人戚广奎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现代文物仿制品4件,同年12月,被告人王光洪(在逃)在明知系现代文物仿制品的情况下,仍按照被告人戚广奎的安排,对赵某称该4件现代文物仿制品为战汉时期文物真品,并商定交易价格为100万元,在交易过程中,赵某识别出上述物品为现代文物仿制品,遂报警。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戚广奎、王光洪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陈述,证人鲍某、张某、王某乙等5人证言,文物鉴定证书等鉴定意见,现代文物仿制品照片等物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广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警人员,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当以抢劫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戚广奎辩解,其没有参与抢劫。诈骗的事,他认罪。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05年4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戚广奎同王某甲(已判刑)等人商议后,以购买工艺品为由,被告人戚广奎将唐某、王建国骗至原滕州市荆河街道曹庄街“长丰”旅社208房间,后王某甲等人冒充派出所民警至该房间内,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从唐某、王建国身上搜取现金1400余元、手机2部、工艺品2套,价值共计2800元,后将唐某、王建国反锁屋内,携带上述物品逃跑。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戚广奎辩解,被害人唐某陈述,证人王某甲、高某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诈骗罪2013年4月,被告人戚广奎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现代文物仿制品4件,同年12月,被告人王光洪(在逃)在明知系现代文物仿制品的情况下,仍按照被告人戚广奎的安排,对赵某称该4件现代文物仿制品为战汉时期文物真品,并商定交易价格为100万元,在交易过程中,赵某识别出上述物品为现代文物仿制品,遂报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戚广奎、王光洪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陈述,证人鲍某、张某、王某乙等5人证言,文物鉴定证书等鉴定意见,现代文物仿制品照片等物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广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戚广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被告人辩解称其没有参与抢劫,经查,被害人唐某陈述能证实其被“老孔”约到长丰旅社后被抢劫。证人长丰旅社老板能证实三个20多岁的小青年实施了抢劫行为。指控被告人戚广奎参与抢劫的证据,有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认笔录以及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予以认定;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戚广奎冒充军警,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广奎冒充军警人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被告人辩解称东西是他的,对价格等事不知情,是鲍某一手安排的。经查,综合相关证据,均证实被告人戚广奎是诈骗犯意的提起者,欲将四件现代文物仿制品,以战汉时期文物真品的价格对外出售。后联系鲍某让鲍帮忙卖货,有买家后其虚构假青铜器是战国时期文物的事实,授意王光洪去交易,故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冒充军警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广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戚广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现代文物仿制品四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建新审 判 员  任振国人民陪审员  席成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