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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坤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坤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安吉路恒盛汽车商城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1735811-4。法定代表人林榕晖,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坤辉,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5)洛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12月21日向上诉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通知其依法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既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清代理审判员  刘志健代理审判员  陈 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嘉锟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