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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冯学亮、范旭东、徐元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冯学亮,范旭东,徐元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负责人柳鹏,系该行行长。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赵勇,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冯学亮,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8日,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范旭东,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13日,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徐元学,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13日,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冯学亮、范旭东、徐元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88元,执行费35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明被执行人冯学亮、范旭东、徐元学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范旭东银行存款38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现本案执行期限届满,将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冯学亮、范旭东、徐元学有能力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原执字第1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 涛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张万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