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雷辰群与重庆鸾凤床垫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辰群,重庆鸾凤床垫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16号原告雷辰群,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程茂荣,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鸾凤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组织机构代码66891632-6。法定代表人何慧龄。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辰群诉被告重庆鸾凤床垫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辰群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所需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雷辰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晓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