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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特2号申请人张娟。被申请人孙向峰。被申请人马琴。申请人张娟与被申请人孙向峰、马琴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抵押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现申请人张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房产已向其他债权人张辉设定了在先的抵押权,该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首先向张辉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向峰、马琴的坐落于仪征市真州镇奎光巷125号房屋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张娟对变价后所得款项超出顺位在先登记的张辉担保债权的部分,在6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10485元,实际收取3495元,由被申请人孙向峰、马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许仪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