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刑更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230号罪犯郭磊芳,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雁刑初字第008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磊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0日止),罚金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磊芳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在监狱内年消费3026元,赃款24.9万元,罚金未缴纳,获得积极12个。本院认为,罪犯郭磊芳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诈骗数额巨大且未退赔,财产刑未履行,结合其犯罪性质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故对该犯减刑应适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磊芳准予减刑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6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雯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