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平市丰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左云县张家场乡南周窑村民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平市丰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左云县张家场乡南周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原商初字第16号原告原平市丰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解村乡北岗村口法定代表人付聪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山西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住所地:左云县张家场乡南周窑村被告左云县张家场乡南周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左云县张家场乡南周窑村原告原平市丰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左云县张家场乡南周窑村民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平市丰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左云县张家场乡南周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3月份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向原告定制一台皮带输送机,一套机头,一套机尾和电动拉紧设备,约定价款为34.5万元。2007年5月3日,原、被告补签《工业品承揽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又向原告另行定制了吊挂机尾和弹簧清扫器,价款为1.09万元。价款合计35.59万元,合同约定调试合格后一次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交付了定制的皮带机等设备,于2007年5月27日完成安装调试,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至今分文未付货款。2010年10月29日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与被告左云县张家场乡南周窑村民委员会、山西煤销国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煤矿资产转让协议》,将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包括采矿权及全部实物资产转让给山西煤销国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并约定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原有债务由其自己承担,左云县张家场乡南周窑村民委员会作为左云县南周窑煤矿的产权人同意对左云县南周窑煤矿的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偿付原告皮带机款35.5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判令被告左云县张家场乡南周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工业品承揽合同一份、装箱单四份、合同外配件装箱单一份、煤矿资产转让协议一份、企业信息查询单一份、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一份、营业执照副本一份、索要欠款承包协议一份、王小兵证明材料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向原告定作一台皮带输送机,一套机头,一套机尾和电动拉紧设备,约定价款为34.5万元。2007年5月3日,原、被告补签《工业品承揽合同》,其内容为:一、甲方定作产品名称为皮带机,规格型号B=800α=0°L=700米不含胶带一台单价25万元;机头一套,单价6.5万元;机尾、电动拉紧一套3万元货款总额345000元。二、质量标准:按部颁标准MT820。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一年内对产品实行三包,发有12小时内到达现场。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加急件不包装。五、标的物所有权自货款全部付清之日起转移,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供方所有。六、交货方式、地点:南周窑煤矿。七、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八、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签字为准。九、成套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由需方负责。十: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调试合格后一次付清,调试期限不超过交货后一个月。十一、违约责任:本合同条款没有规定的一律按合同法。第十二条交货期随进度款顺延,用户要求小于国标的不采纳。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原告原平市丰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均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3月6日、3月27日、4月13日将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定作的皮带机交付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并于同年5月27日完成调试工作。在此期间,被告又向原告定作了价值1.09万元的设备,未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均未给付。2010年10月29日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与山西煤销国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煤矿资产转让协议》,将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包括采矿权及全部实物资产转让给山西煤销国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并约定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原有债务由其自己承担,左云县张家场乡南周窑村民委员会作为左云县南周窑煤矿的产权人同意对左云县南周窑煤矿的原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偿付原告皮带机款35.59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判令被告左云县张家场乡南周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业产品承揽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将被告定作的皮带机全部按时交付被告,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款项而未给付,被告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迟延付款的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期限从2007年5月27日起至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左云县张家场乡南周窑村民委员会在2010年10月29日左云县南周窑煤矿与山西煤销国电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矿资产转让协议》中明确对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原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被告左云县张家场乡南周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欠原告货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云县南周窑煤矿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原平市丰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定作皮带运输机款35.59万元,并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利息从2007年5月27日计算至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左云县张家场乡南周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9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沈俊杰审判员 张玉中审判员 黄舒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