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平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429号罪犯朱平河,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3年6月5日入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0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朱平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无抗诉、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复字第114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平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刑执字第9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1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刑执字第0009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2013)汴刑执字第3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平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9月24日,被告人朱平河伙同姚泽华、张新华等经预谋后,采取翻墙、撬窗的手段,进入南阳市普强医药公司仓库,盗窃杜冷丁25000支,价值70万元,出售后赃款分获。罪犯朱平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平河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平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平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