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立柱与段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柱,段关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320号原告陈立柱,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段关军,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柱与被告段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立柱负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