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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80号罪犯刘强,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2012)榆刑初字第007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6日止),被告人刘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崔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1389.5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6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刘强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强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未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16日止),罪犯刘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崔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1389.51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快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