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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庸与杨家福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庸,杨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李庸,男,1951年6月8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被执行人:杨家福,男,1964年5月9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关于李庸申请执行杨家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家福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庸案款135033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杨家福已履行案款3000元。对余款的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家福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132033元。申请执行人李庸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504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正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