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1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法定代表人刘志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雅凤,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人社划决字(2015)001号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追缴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为划拨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并非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执行案件的执行对象不属于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审判长 :邵春明审判员 :刘静斌审判员 :徐怀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红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