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唐金锁代理审判员 李庆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解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