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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与丽水市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丽水市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执9-1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法定代表人:刑志行,局长。被执行人:丽水市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浙江省丽水市。法定代表人:陈侠,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法定代表人:陈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丽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丽水市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万元或查封、拍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章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