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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沙成柏、沙成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成柏,沙成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9刑初44号公诉机关嘉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成柏(又名沙成北),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回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嘉祥县纸坊镇虎头山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沙成成,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回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嘉祥县纸坊镇虎头山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成柏、沙成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生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成柏、沙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沙成柏、沙成成系同胞兄弟,其父沙文钢曾被同村村民张焕迎捅伤。2015年6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沙成柏、沙成成在本村村南飞机场拖机道路上遇到张焕迎,二被告人遂对张焕迎进行殴打,致张焕迎右侧6、7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沙成柏、沙成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沙成柏、沙成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赔偿协议、收据、证人马祥省、邢建波、崔四林的证言、被害人张焕迎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成柏、沙成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沙成柏、沙成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沙成柏自愿认罪,被告人沙成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沙成柏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沙成成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沙成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沙成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夹守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