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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袁成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成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651号原告袁成林,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负责人杨晨,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成林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成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袁成林负担。审判员  王丽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丽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