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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淑伟与徐海春客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淑伟,徐海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1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伟,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毕文明,乾安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海春,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郑万春,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淑伟因与被上诉人徐海春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吉乾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淑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毕文明,被上诉人徐海春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万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张淑伟预交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张淑伟。审 判 长  孙世雁审 判 员  徐 芳代理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