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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正红与张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红,张发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438号原告:张正红。委托代理人:蔡卫昌,(系原告丈夫)。被告:张发宝。原告张正红诉被告张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正红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正红负担。审 判 员 丁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代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