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执民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台州锦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与浙江艾思诺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897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锦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代表人:吴育忠。被执行人:浙江艾思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俞阿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锦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艾思诺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897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处理完毕,暂无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661704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897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