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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4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牛立业与淄博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立业,淄博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885号原告:牛立业。被告:淄博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43号。法定代表人:田承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立业诉被告淄博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立业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立业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立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鹏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薛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