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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崇武与黄海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崇武,黄海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977号原告胡崇武。被告黄海萍。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分公司,住广西柳州市驾鹤路89号。法定负责人苗秀茹。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原告胡崇武诉被告黄海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分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崇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胡崇武负担。审 判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梁骞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