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许信国与姚娟、倪兴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信国,姚娟,倪兴明,徐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766号原告许信国,居民。被告姚娟,居民。被告倪兴明,居民。被告徐必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信国诉被告姚娟、倪兴明、徐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信国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信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信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许信国负担。审判员 许官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