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执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曹凤与尹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凤,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403-2号申请执行人曹凤。被执行人尹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凤与被执行人尹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钟 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