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孙跃与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跃,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财保4号申请人:孙跃,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申请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青岛路**号。申请人孙跃申请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65万元的保险限额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万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