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藁民初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天义与李士芳、李永强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义,李士芳,李永强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藁民初字第2959号原告:李天义。委托代理人:张秀娟,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质证、辩论、调解、上诉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士芳。被告:李永强。原告李天义诉被告李士芳、李永强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丽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郝俊丽、吴星会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天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秀娟、被告李士芳、李永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天义诉称,原、被告系前后邻居,被告家在前(南面),原告家在后(北面)。2013年11月被告翻建新房,在原址上盖起了二层楼房,经实地查勘和数字计算,被告家楼房超高并影响了原告家通风和采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拆除影响原告通风采光的建筑。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应一次性赔偿其损失7520元。被告李士芳、李永强辩称,被告盖房期间,原告夫妻都没有异议,被告也去村委会问过,村委会说可以盖。临机场路其他户的房子高度是一致的。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士芳、李永强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的房屋南北相邻,原告在北,被告在南,均位于藁城区岗上镇庄合村机场路西侧。2013年11月被告翻建新房,在原址上盖起了二层楼房。2016年1月15日(冬至日前后)经现场勘验,原告新建房屋对被告房屋采光构成妨害。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采光和日照。被告虽然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进行建筑,但给原告房屋采光、日照造成一定的影响,考虑到被告建筑已成既定事实,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害,同时考虑到原告的利益,以被告给付原告适当补偿,由原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解决采光问题为妥,本院酌定补偿金额为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士芳、李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补偿原告李天义人民币5000元。如被告李士芳、李永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利华人民陪审员 郝俊丽人民陪审员 吴星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