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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法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法执异字第9号案外人张广景。本院在执行申请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乔向阳审判员  李立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