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3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任爱珍、李润虎与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虎,任爱珍,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3061号原告:李润虎,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原告:任爱珍,女,汉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告: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东和路1号。法定代表人:倪晓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梅,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虎、任爱珍诉被告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润虎、任爱珍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润虎、任爱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润虎、任爱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12元,由原告李润虎、任爱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怀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