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梁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梁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26号罪犯何梁昌,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汉族,文盲,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何梁昌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5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遂中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梁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四人损失各2000元计8000元(未赔偿)。同案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7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8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7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7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6月8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何梁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梁昌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梁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梁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龚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