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O16)粤0306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黎书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书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O16)粤0306刑初53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书宏,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2011年7月19日曾因盗窃罪被广西桂林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书宏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书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黎书宏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电子城附近,偷走被害人刘某的一辆“喜德盛”牌电单车。事后,黎书宏将车销赃得赃款人民币700元。经鉴定,涉案“喜德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10元。2015年8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黎书宏来到深圳市龙华公园附近,偷走被害人尹某的一辆“喜仕达”牌电单车。事后,黎书宏将车销赃得赃款人民币700元。经鉴定,涉案“喜仕达”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40元。上述两辆被盗电动自行车合计价值人民币38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黎书宏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书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书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书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黎书宏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210元;退赔被害人尹某人民币1640元。三、扣押的液压钳一把,发还所有人黎书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边  秋  红书 记 员 梁惠红(兼)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