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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15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申令汽配商行与李晓和、金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申令汽配商行,李晓和,金略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589-1号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南郊申令汽配商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方工业区汽配市场2-1号。经营者:钭雅贞,系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可培,浙XX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和。被告:金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南郊申令汽配商行与被告李晓和、金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曙光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长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