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象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天津象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20号。负责人季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象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乡后蒲棒村综合大楼411-37(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李登奎,经理。上诉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9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上诉人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天津象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甲方)与上诉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该协议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区,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