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4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春妙、关健超抚养费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陈春妙,关健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和东路12号5幢。法定代表人:朱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英强、林承方,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春妙,女,汉族,1980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关健超,男,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开征决字(2015)第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陈春妙、关健超于2014年12月29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定职权对被执行人陈春妙、关健超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陈春妙、关健超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后,仍未按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开征决字(2015)第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忠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