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渭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渭民初字第00793号原告高某(又名高夏妹)。委托代理人曹火根、蔡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甲。原告高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根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火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被告徐某甲自2005年下半年始,常以应酬为由深夜而归,出具承诺和保证仍无悔改之意。双方自2015年5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徐某甲未作答辩。原告高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协议书、保证书5张,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徐某甲系同村人,于1992年农历12月2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乙,被告徐某甲于2006年至2011年期间出具了多分保证书及协议书,但夫妻关系无明显改善,原、被告自2015年5月分居至今。原告高某感到夫妻和好无望,遂于2015年12月诉讼来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保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衡量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无根本利害冲突,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分居时间尚短,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相互信任,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建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初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