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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刘现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42号罪犯刘现坤,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6日作出(1996)蚌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现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现坤服判不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19日作出(1996)皖刑核字第8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8年12月2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8月1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1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0年2月4日经本院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刘现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现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现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现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伶俐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员马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