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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潘翔寰与林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翔寰,林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55号申请执行人潘翔寰,男,汉族,1984年3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林莉,女,汉族,1972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州市长乐市。申请执行人潘翔寰与被执行人林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42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1006135元,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仲裁案件受理费15083元、处理费5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林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娜执行员 刘文华执行员 吴雪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秋华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