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扬州凯瑞建设有限公司与扬州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凯瑞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财保6号申请人扬州凯瑞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扬州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申请人扬州凯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扬州凯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向扬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扬州仲裁委员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扬仲字第031号扬州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意见书、(2016)扬仲字第031号扬州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各一份,并提交本院裁定。本院认为,申请人扬州凯瑞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长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