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黄元元与韩维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元元,韩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黄元元,女,汉族。被执行人:韩维军,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韩维军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黄元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维军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