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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前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前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1106号原告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新港湾家园东大门内侧。法定代表人周守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凯,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前霞。原告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前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春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依法采取邮寄送达,未能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故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