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孙晶与傅婷婷、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晶,傅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财保4号申请人孙晶。被申请人傅婷婷。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傅婷婷名下迷你牌津J846**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间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转让、毁损、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延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洪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