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恒兴隆模具钢材五金行与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恒兴隆模具钢材五金行,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28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恒兴隆模具钢材五金行。负责人朱先志。被告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恒兴隆模具钢材五金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恒兴隆模具钢材五金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逯 晓 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简少琼(兼)书 记 员 黄 梦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