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4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新都区昌涛木材经营部、林正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都区昌涛木材经营部,林正洪,邹琼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76号申请人新都区昌涛木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大马桥木材市场(西北社区6组)。经营者黄进。被申请人林正洪,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邹琼芳,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新都区昌涛木材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林正洪、邹琼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林正洪、邹琼芳所有的价值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都区昌涛木材经营部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都区昌涛木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邹琼芳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路X号X栋X楼X的车位(合同备案号:XXXXX),予以查封。二、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邹琼芳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路X号X栋X楼X号的住房(档案保管号:权XXXXX),予以查封。三、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邹琼芳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路X号X栋X楼X号的住房(档案保管号:权XXXXX),予以查封。四、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邹琼芳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合同备案号:XXXXX),予以查封���五、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邹琼芳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合同备案号:XXXXX),予以查封。六、对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林某及被申请人林正洪、邹琼芳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村X组X号X栋X层的住房(业务件号:权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茜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