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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春英五金电器建材商行与郑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春英五金电器建材商行,郑立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549号原告:衢州市柯城春英五金电器建材商行。经营者:翁春英。经营者:蒋雪全。被告:郑立俊。原告春英五金商行与被告郑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被告郑立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9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春英五金商行经营者翁春英、蒋雪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立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春英五金商行原名衢州市柯城雪全五金电器建材商行,实际经营者为翁春英、蒋雪全夫妻。2012年起,被告郑立俊经常到原告处购买铁钉、电线等五金材料。2014年1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郑立俊向原告方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雪全五金销货店101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余款91000元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春英五金电器建材商行剩余货款9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被告郑立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引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宗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