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海明与岑晶荣、罗忠兴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明,岑晶荣,罗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明。被执行人岑晶荣。被执行人罗忠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明与被执行人岑晶荣、罗忠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执行款已通过本院强制扣划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张就华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俞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