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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海明与岑晶荣、罗忠兴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明,岑晶荣,罗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明。被执行人岑晶荣。被执行人罗忠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明与被执行人岑晶荣、罗忠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执行款已通过本院强制扣划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张就华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俞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