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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5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郎XX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05刑初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2012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4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14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4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1日9时许,被告人郎来到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工农村被害人柴家,从柴家厨房的窗户进入屋内,盗窃42英寸海尔牌电视机一台,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各一个。郎将电视机销赃得款200元,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电脑主机和显示器返还被害人。经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30元。2、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郎来到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工农村被害人王家,进入屋内盗窃60型暖气片12片。郎将暖气片销赃得款18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00元。3、2015年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郎来到佳木斯市东风区铁厂社区,跳进那家的院内从窗户进入屋内,盗窃29英寸熊猫牌电视机一台。郎将电视机销赃得款7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元。综上,被告人郎盗窃犯罪3起,犯罪数额人民币24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孙证言、证人石证言、被害人柴陈述、被害人王陈述、被害人那陈述、归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当庭认罪、部分赃物被追回等情节,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丛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