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谭显菊、唐世红等与梁春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显菊,唐世红,梁春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203号原告:谭显菊,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唐世红,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梁春艳,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址: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82号法定代表人:丁欢(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显菊、唐世红诉被告梁春艳、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显菊、唐世红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显菊、唐世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43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571.5元,由原告谭显菊、唐世红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