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执字第7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程相坤申请执行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相坤,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793-1号申请执行人程相坤,又名程旺,男,1956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城。法定代表人石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程相坤申请执行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鲁执字第7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在南阳民生银行的存款380万元可供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南阳民生银行于2016年1月19日对该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本院已立案受理,正在审理中,致使该案现在无法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前还程相坤200000元本金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东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