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3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忠爱与周嬿、李并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爱,周嬿,李并生,天津市商舣麦投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3889号原告李忠爱。被告周嬿。被告李并生。委托代理人周嬿(李并生之妻)。被告天津市商舣麦投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道交口南侧香年广场2-2-7-8。法定代表人周嬿,职务经理。原告李忠爱与被告周嬿、李并生、天津市商舣麦投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舣麦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旭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爱、被告周嬿同时作为被告李并生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商舣麦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周嬿、李并生系夫妻关系。被告从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5月6日从原告处借款4笔共计1900000元。当时约定每笔借款期限为3个月和8个月,利息为每月2.5%。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经原告催要被告不能给付,第三被告作为担保人也不能给付。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0元、利息38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数额,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900000元、利息939500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10张,证实周嬿承认自2014年9月18日-2015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5900000元,并由商舣麦投公司作为担保人;其中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0月26日、2014年11月28日的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未约定利息,2014年9月18日的借条约定年息为24%,其余的借条均约定月息为2.5%。2、银行对账单7页,证实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网上汇款等方式履行了向被告周嬿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周嬿、李并生、商舣麦投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无异议,希望原告能在利息的数额上做出减免。被告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相关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周嬿、李并生系夫妻关系。周嬿系商舣麦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9月18日-2015年5月21日,被告周嬿共计向原告借款5900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并由商舣麦投公司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故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庭审中,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数额,原告称2014年10月16日-11月28日的三笔借款合计1700000元的利息均按年利率6%自2014年12月起计算至2016年1月共计13个月,利息合计110500元;2014年9月18日的借款500000元的利息按约定的年利率24%自2014年9月计算至2016年1月共计16个月,利息合计160000元;2015年2月13日的借款500000元的利息按月息2%自2015年2月计算至2016年1月共计11个月,利息合计110000元;2015年4月4日的借款400000元的利息按月息2%自2015年4月4日计算至2016年1月共计9.5个月,利息合计76000元;2015年4月15日的借款1000000元的利息按月息2%自2015年4月计算至2016年1月共计9个月,利息合计180000元;2015年5月6日的借款1000000元的利息按月息2%自2015年5月计算至2016年1月共计8.5个月,利息合计170000元;2015年5月8日的借款500000元的利息按月息2%自2015年5月计算至2016年1月共计8.5个月,利息合计85000元;2015年5月21日的借款300000元的利息按月息2%自2015年5月计算至2016年1月共计8个月,利息合计48000元;以上利息合计939500元。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本金数额无异议,希望原告能减少利息;对于还款时间双方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周嬿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周嬿向原告借款5900000元,被告周嬿理应及时偿还此款。关于借款利息,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0月26日、2014年11月28日的三笔借款虽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但约定了还款期限,而被告周嬿逾期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按年息6%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其他七笔借款,其中2014年9月18日的借款约定年息为24%,另外六笔借款约定月息2.5%,现原告均要求按月息2%支付利息,原告的要求未超出相关标准,本院应予支持。综上,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939500元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周嬿与李并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周嬿、李并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周嬿、李并生应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商舣麦投公司作为担保人就此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嬿、李并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900000元、利息939500元,合计6839500元,被告天津市商舣麦投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838元,由被告周嬿、李并生、天津市商舣麦投进出口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廖正勇速录员 翟凤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