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刑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终145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别名杨某杰),无职业。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9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911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并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9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汉强审判员  梅欣荣审判员  杨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万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