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行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徐有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西行初字第335号原告徐有华。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359号。法定代表人谢建华。委托代理人赵启新。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城中村改造总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333号莲花商务中心B座10楼。委托代理人孙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有华与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城中村改造总指挥部办公室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有华负担。审 判 长 王呈虹人民陪审员 胡谨婧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章 玲 百度搜索“”